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都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2)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报货现场,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3 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除此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该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工程验收后也应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3)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不得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禁止使用;如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
4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检查时限: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营业。
(3)如未经检查或检查不符合要求擅自使用,直接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5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所有安全疏散所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6 消防产品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本标准。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尚未认证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3)监督管理主体: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8 法律责任
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资格)6类行政处罚。此处内容较多,相关规定请参阅《消防法》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