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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策底司法所和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策底镇策底社区上街居民小组的石某从东华镇刘某的手中接过了4000元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与刘某握手言和。
事情的起因是刘某在策底镇交流会期间负责搭建戏台,但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并未悬挂警告标识,也未在晚上通电照明。因为戏台就搭建在石某家大门旁边,5月2日晚石某的大女儿陈某出门,撞到裸露在外的钢管受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陈某右眼皮肤裂伤,脑震荡。住院用药合计花费1600余元。且医药费由石某自行承担。此后,石某和刘某就女儿陈某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祛疤费用产生分歧,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一时争执不下,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石某到策底司法所申请调解并要求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当事人诉求后立即给予受理,并会同镇综治办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纠纷的发生过程、人身伤害发生的过程以及纠纷的焦点。石某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刘某承认自己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石某的大女儿陈某受伤的事实,但是对于赔偿金额不予认同,认为其漫天要价,费用不合理。刘某只同意赔偿2000元。因为双方数额差异较大,致使谁也不肯让步。司法所工作人员见状,决定分头调解,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石某,如果调解不成功,有权去起诉,但是后续费用更多,耽误太多事情而且会使矛盾激化。况且在事发前,石某和刘某关系很好,石某家还负责刘某的戏班的吃住,不能因为这件事导致关系恶化。另一方面也告知刘某,因为他安全警示和防护不到位导致陈某受伤,且陈某作为女孩子伤痕势必会影响以后的生活,承担部分后续费用也是应该的。况且事发到现在医疗费用全部是石某一人承担。
经过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最终石某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刘某也答应一次性赔偿石某4000元医疗及后续治疗费用。双方最后心平气和达成并履行了协议,表示不再发生纠纷。至此,一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