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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解读(七十八)

  • 2023-05-10 14:56:27

  • 很多人都想了解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小编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这次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安全生产法》原来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这项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现实中的做法,这次修改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事故应急救援来说,事故发生单位处于最直接的地位,应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事故抢救。为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紧张有序地展开,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性质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以及应急救援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也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预案应当与政府组织制定的预案相衔接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还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要真正转化成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达到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 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进一步检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考虑到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意义,以及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就万事大吉、束之高阁的突出问题,本条将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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