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同事好友相聚,少不了喝酒助兴,这原本是一件高兴事,然而不久前,汇川区某物业公司的一位员工与同事举怀畅饮后,却发生意外,一不小心从楼上摔下,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将6名酒友告上法庭。,双方都有一定过错。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6名酒友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
就这起酒后意外摔伤的民事纠纷,昨天上午,记者在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采访了该案被告方律师龚卓。据龚律师介绍,目前此案已经了结。
遵义晚报记者了解到,此事发生在今年春节的大年初五。当天晚上,汇川区某物业公司的几名员工小赵、小林、小王、小吴等相约到北京路一家餐馆聚餐。几个人平时关系较好,加之过年期间心情舒畅,席间大伙儿推杯换盏,都喝了不少白酒。
在这期间,已经有些醉意的小吴起身去上厕所,意外发生了,由于脚步踉跄,他一脚踏空,从餐馆二楼的楼道口摔了下来,从台阶上翻滚,最后头朝下摔在地上,顿时鲜血直流,人事不省。正在喝酒的其余6名同事见状,急忙跑过去,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其头部伤势严重,失血过多,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撒手人寰。
好好地出去吃一顿饭,怎么就把命弄没了?惊闻噩耗,小吴的亲人们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这个事实,要求当天在场聚会的其余6人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6名酒友与小吴整晚饮酒导致其大醉,并且明知小吴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却未能尽到照顾的责任和义务,因此,6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一起喝酒的6名酒友,多数人都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他们表示,对于小吴的不幸死亡,作为同事他们也感到十分难过,但聚会过程中彼此并没有谁过分劝酒,因此,这是一起意外,他们不应当担责。不过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他们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补偿。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太大,最终协商未果。今年3月初,小吴家属一纸诉状将小赵、小林等6名酒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6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龚律师介绍,当时原告死者家属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提出的赔偿金额共计40多万。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
,小吴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其余一起饮酒的人员应当预见其独自下楼可能发生危险,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或以其他妥善方式避免危险发生。6人对小吴酒后发生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是成年人,首先应根据自身情况控制饮酒量,避免因过量饮酒发生危险;另外,对喝酒醉了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或者事故,也应当有防范意识,但是死者本人并未注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况下,导致事故发生,他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既然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6名被告给予原告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每人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5000元,金额共计15万元。
(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龚卓律师介绍,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天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也是合理的。另外,如果酒友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责任更大。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共同饮酒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来源:遵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