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8月12日13时许,临海市两水村失土农民周先生夫妇年仅7岁的儿子小宇被工人发现死在由马某和徐某经营的服装厂的布料仓库内。
孩子在服装厂玩耍意外死亡,
小宇的死亡,,确定此起命案是小宇在仓库玩耍时不慎被布料压住其身体后窒息死亡,属意外事故。小宇突然不幸身亡,这对周先生夫妇犹如晴天霹雳,难以接受。周先生夫妇带着悲痛欲绝的心情向该服装厂经营者讨要说法,并发生了打架行为。为防止矛盾激化,该服装厂所在地的涌泉镇政府非常重视,在慰抚当事人异常情绪的同时,努力劝导其理性对待此事,并建议向临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
日前,。由于周先生夫妇心情悲痛难以自控,当日下午,,周先生夫妇与该服装厂负责人马某、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第一次调解工作无法继续,不了了之。
被害者父母要求厂方赔偿90多万元,厂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调解工作人员马上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疏导。周先生夫妇认为,儿子小宇死在该服装厂内,主张该厂给予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44513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915037元的经济赔偿。
而该厂的经营人马某和徐某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他们自身没有存在过错,是小宇自己跑进仓库玩耍不慎出了意外死亡的,厂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认识及主张的权利,,并明确指出,周先生夫妇未尽到监护其孩子的责任,而马某、徐某对其仓库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缺陷,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听了调解工作人员的释法与对案件的分析后,双方当事人当场表示,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先生夫妇担责4成,马某和徐某共同担责6成。
失地农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责任分担问题解决了,补偿金额如何确定又成了新的问题。补偿金额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依据目前有关法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存在很大差异。
周先生夫妇认为,他们是农村户口,但土地已被征用,是失地农民,出具了其在两水村的土地被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征用的证明材料,主张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
而服装厂的负责人马某和徐某认为,周先生一家既然是农业户口,就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为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并指出,虽然此次事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失地农民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上一般都会参照该项规定。所以,周先生夫妇虽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其土地已被征用,成为失地农民,而且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已不能依赖于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本市城区,在日常生活、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经济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无太大差别。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最后,经过调解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和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厂经营人马某和徐某一次性补偿给周先生夫妇经济损失371800元。周先生夫妇承诺不再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要求马某和徐某赔偿其他任何费用,并放弃一切诉讼请求。,造成徐某轻微伤,经调解双方已自行和解,徐某承诺不再追究周先生夫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