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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一男子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五年终获“双重”赔偿!

  •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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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上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获得保险补偿?发生在固原的一场持续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给出了答案。今年7月,,职工上下班期间,遭受第三方侵权而伤亡,可获“双重”赔偿。


    “官司打赢了,但赔偿款还没有拿到手。”8月28日,,其父在工作期间,因发生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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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先生的父亲别某某系固原一水利工作站聘用的从事人畜饮水、收水费和水库日常维护的管理人员。2013年4月13日19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中黑公路行驶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别某某相撞,造成别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别某某无责任。


    上班路上出车祸,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别先生说,其父亲是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其从2013年7月29日开始,多次向固原市人社部门提起认定其父亲是因工伤死亡的申请,,2015年8月26日,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做出认定,别某某伤亡的事实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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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后,水利工作站不服,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25日,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固原市人社部门做出的工伤(亡)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水利工作站和别先生均在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别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9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由水利工作站一次性支付别先生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丧葬费2.448万元。


    仲裁裁定后,水利工作站不服,。


    2016年10月10日,。,别先生父亲的死亡已经人社部门认定、固原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为工伤(亡),水利工作站未对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决定书为依据认定别先生父亲为工伤(亡)符合法律规定。并认为,水利工作站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死亡时上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的规定,对职工近亲属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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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某某虽然系交通事故死亡,但因交通事故赔偿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方应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属劳动法范畴。因工伤死亡的别某某的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17年4月17日,:水利工作站向别先生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丧葬费2.448万元,合计51.578万元。


    用人单位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水利工作站不服,以别某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一审再判决工伤赔偿不当,。


    今年7月1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关于别某某的近亲属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还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问题,,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该规定,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对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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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8日,,别某某的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待遇补偿,驳回水利工作站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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